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浙江余姚的一对小夫妻,刚结婚没几天,就因为嫁妆的事情吵得不可开交。
50万嫁妆到底是女方的婚前个人财产还是夫妻俩的共同财产呢?
丈夫想动用丈母娘给的50万嫁妆小杨是家中的独生女。掌上明珠出嫁,父母自然很重视,小杨的妈妈为女儿准备了50万元的压箱钱作为嫁妆。
在小两口结婚登记之前,这50万元就已经存到了小杨的银行账户里。这50万元,丈夫小李自然是知道的。
摆了酒席后,小李开口问小杨要这50万元,说生意上要周转。小杨不肯,坚持这是母亲给自己的压箱钱,不能轻易动用,更担心丈夫会乱花。小李认为,两人已经登记结婚,风风光光地摆了酒席,不管在法律意义上还是风俗里,双方都已经是夫妻。这50万元的嫁妆,应当属于夫妻共有财产,自己当然可以动用。而且,自己也并非贪图这50万元嫁妆,主要最近生意上急需周转。小杨表示尽管办了酒席,但是这钱是母亲在自己和小李结婚登记之前给的,是母亲单独给自己的嫁妆,并非夫妻共同财产,丈夫小李并不能擅自使用。由此而起,双方发生了争执。
图文无关结婚登记前给的钱视为女方婚前个人财产那么,50万元的嫁妆到底属于夫妻共有财产,还是属于女方的个人财产呢?
余姚公证处的公证员分析,从时间节点来说,嫁妆可以分为两种情况:一种是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前,女方父母给予女儿的;另一种则是双方办理结婚登记以后,父母再给予女儿的。
通常来说,对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前给予女儿的嫁妆,应视为女方的婚前个人财产;对于结婚登记以后举行结婚仪式之前父母给予女儿的嫁妆,以认定夫妻共同财产为原则,特殊情况除外。
在司法实践中,具体还要结合实际情况,再做认定。听了这番解释后,双方都表示理解。
冷静下来后,也发现彼此在沟通过程中有误会,才会火冒三丈地起争执。
最后,小杨和父母在公证处办理了赠与公证,明确嫁妆系小杨父母对小杨的赠与。
小杨也同意,悉数将50万元嫁妆交予丈夫,由其用于生意上的周转。公证员说:“现在,这50万元嫁妆的属性得以明确,是女方父母赠与女儿的,是女方的个人财产。万一以后双方婚姻状况有变故,这笔钱的性质是明确的,不是夫妻共有财产。”可通过公证等途径明确嫁妆的归属问题嫁妆,本寄托着父母对女儿新婚的祝福。
记者了解到,离婚时,为嫁妆闹上法庭的案例有很多。在裁判文书网上,可以查到,宁波不少男女离婚时,拿着嫁妆清单对簿公堂。
不久前,余姚市人民法院就判决了一个案例。男女双方在摆了喜酒后,劳燕分飞。
女方向法庭提交了一份详细的嫁妆清单,要求返还,具体到热水瓶、瓜子盘、剪刀,针线包、茶杯、三条被子、三对枕头等。
男方则提出,茶杯已经摔坏,被子和枕套是按风俗送给男方长辈的礼物,并且女方也收下了长辈们在婚礼上给的红包。公证员建议,由于嫁妆的财产性质在法律上并没有明确的规定,为了引起婚后不必要的纠纷,如果女方父母希望嫁妆作为女儿的婚前个人财产,可以在小两口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前给出。最好能通过公证等途径,明确嫁妆的性质与归属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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